(2012年7月26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
民宗僑外工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8年4月3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
民宗僑外工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人大常委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與市宗教局(民族委員會)、市旅游發展委員會、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市對臺事務辦公室和市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局,包括政府其他部門涉外政治、經濟、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工作聯系,協助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做好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委員會與對口聯系部門(單位)通過交流文件和資料,召開會議,負責人互訪及其它形式,保持經常性聯系。
第三條 委員會與對口聯系部門(單位)印發的重要文件,制定的規章、編寫的資料、公開和內部發行的刊物等應相互交換。
民宗僑外工委如發現對口聯系部門(單位)印發的文件有與憲法、有關法規相抵觸的,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糾正,必要時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若發生違法事件和其它重大事項,對口聯系部門(單位)要及時報告委員會。
第四條 委員會召開重要會議,邀請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對口聯系部門(單位)召開的重要會議或者開展活動,應告知委員會,委員會要視情派人參加。
第五條 委員會審議有關方面的議案、決議、決定以及配合省人大立法或修訂相關法規的征求意見,應邀請有關部門參加。
第六條 對口聯系部門(單位)應向委員會通報有關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委員會組織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進行調研、檢查或視察時,對口聯系部門(單位)應積極配合并如實提供情況,對提出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應認真研究處理,并在規定時間內回復。
第八條 委員會與對口聯系部門(單位)可聯合召開會議,進行法律法規宣傳、培訓或了解有關情況。
第九條 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聽取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匯報,并可對重要的或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向有關部門(單位)了解情況。必要時,建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安排聽取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報告。
第十條 對交辦對口聯系部門(單位)的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議案、意見、建議及人民群眾的信訪件,應及時研究辦理,并復告結果。
第十一條 對口聯系部門(單位)提請委員會研究的重要報告或建議案,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視情向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報告,盡快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 根據需要,委員會可召開對口聯系部門(單位)負責人聯席會議,相互通報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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