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5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8年4月27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以下稱本工委)是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受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領導,對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負責。本工委工作范圍包括教育、體育、科技、文化、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檔案、地方志、食品藥品、地震等方面。
第二條 向主任會議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且與本工委有關的議案和建議。
第三條 對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議案、建議等進行督辦。
第四條 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常委會審議的與本工委工作相關的地方性政策規定進行初審,并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報告初審意見。
第五條 協助常委會檢查同本工委有關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必要時進行跟蹤督查,并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報告。
第六條 參加主任會議或常委會安排的考察、專題調研活動,并提出報告。
第七條 加強與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系,互通信息,聽取有關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八條 加強與教科文衛領域的市人大代表的聯系,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并認真處理好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必要時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會議提出報告。
第九條 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省人大常委會及其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征求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的意見進行討論,并將修改意見及時上報。參與并配合省人大常委會開展的相關執法檢查、工作調研等活動。
第十條 受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
第十一條 辦理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本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組成。
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制相結合。
第十三條 工委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負責召集主持。
第十四條 工委舉行會議時,工委組成人員須出席會議。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工委主要負責同志請假。
第十五條 工委會議需有半數以上的工委成員參加方能舉行。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條 工委會議的日期、議題應提前三天通知工委組成人員。
第十七條 工委成員可就本工委工作范圍內的問題提出建議,可將其列入工委會議議題。
第十八條 工委召開會議時,根據需要可通知有關部門或單位負責同志到會說明情況或提供資料,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九條 工委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辦公會議,主任辦會公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主任辦公會議研究處理日常工作,決定工委會議的會期、議題及其它需要研究決定的問題。
第二十條 工委日常工作,由主任或副主任決定,重大問題須經主任辦公公議提交工委會議研究決定,并向常委會分管領導匯報。
第二十一條 本工委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全市的中心工作,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的有關議題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有關問題等,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查、個別訪問、查閱資料、聽取匯報等方式,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計劃和本地實際,制訂出具有針對性和可行性的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三條 與相關部門和單位保持經常性聯系,邀請他們參加專題調查研究。
第二十四條 加強與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各縣(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九華山風景區人大工委的聯系;加強與市人大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溝通;保持與兄弟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有重點地聯系市人大代表,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對代表反映的重大問題應認真研究,必要時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會議提出報告。
組織工委組成人員到基層考察或調研時,邀請有關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參加。
第二十六條 不斷強化本工委自身建設,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學習,提高業務能力和自身素質。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經工委全體會議通過后執行,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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