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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就《池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2022-04-28 17:01 來源:池州日報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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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3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批準了《池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本報記者就《條例》中群眾比較關注的問題,采訪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

          問:制定《條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池州農村面積占全市國土面積的90%以上,農村人口占全市人口的40.32%,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覆蓋面涉及廣大農民群眾切身權益在調研過程中,發現我市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建新不拆舊、部門管理職責不清等現象普遍存在,一方面,整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中央決策部署、國家法律落地生根,解決好法治通達群眾、通達基層的“最后一公里”問題,促進農村善治一方面,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入實施,對照“生態宜居”方針,我市農村村民建房管理不相適應,各方面強烈要求強化規范約束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及時規范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鄉村振興十分必要。

          問:《條例》制定經歷了哪些過程?

          答:2020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就整治農村亂占耕地建房作出重要批示。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精神特別是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市關于鄉村振興戰略的部署要求,市人大常委會在2020年底報請市委將《條例》作為2021年度立法項目。在省人大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導下,在市委的高度重視下,《條例》由市政府組織起草,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2021年12月22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會議表決通過。為確保立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市人大常委會多次深入基層一線開展立法調研,到鄉鎮、進村組,邀請基層人大代表、鄉鎮工作人員、村委會代表、村民代表參與座談討論,委托縣區分類型就村民建房有關事項開展問卷調查,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修改完善《條例》草案。共征求意見320余條,修改處數達30余處,在立法過程中切實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

          問:《條例》有哪些內容和特點?

      答:《條例》共六章四十二條。一是劃定了《條例》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二是明確街道辦事處職責,街道辦事處涉及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事項的,參照《條例》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是突出了耕地保護,強調了村民建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是明確了村莊規劃編制要求,規定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適度集中布局,體現地域和農村特色,同時規定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是確定了用地原則,規定村民建房應當符合村民住房建設年度用地計劃,嚴格落實“一戶一宅”制度,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是規范了申請程序,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受理申請;是優化了審批服務流程,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應當建立審查報批一站式服務和聯合審查工作機制,規定了現場核查和批準的時限;是強化了施工安全管理,規定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明確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對建房村民、農村建筑工匠施工單位的施工提出要求。

          問:關于宅基地使用有哪些具體規定和要求?

      答: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面積要符合省規定標準;規劃選址出現《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予以避讓;宅基地申請應當符合《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凡有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同時鼓勵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補償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作出規定。

          問:關于農房建設有哪些具體規定和要求?

          答:本條例所稱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是指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對現有合法住房進行改建、擴建、重建。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凡有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農房建設要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位放線的范圍內進行,層高、面積等按照《條例》規定執行,關于九華山風景名勝區內的農房建設依照風景名勝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村民建設住房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者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建筑形式和風格也要符合村莊規劃,參照村民住房建設通用圖集;依法易地新建住房的,原有住房屬于文物、歷史建筑、古建筑等保護性建筑的,要按照保護規劃予以修繕或者易地新建。

          問:關于農房建設質量安全、施工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強化了農房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建房村民、建筑工匠、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建設施工質量和安全管理,使用符合標準的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服務,指導村民與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明確相關權利義務,約定質量安全要求、施工安全責任、保修期限等內容,同時加強監督,及時制止不規范的施工行為,督促消除安全隱患,另外,鼓勵農村建房包工負責人為本人和所雇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問:《條例》實施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一是充分認識落實《條例》的重要意義。貫徹落實該《條例》是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進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整治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市委有關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是依法整治建房亂象、保護耕地、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的有效途徑,也是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具體實踐。

          二是市直各有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應高度重視《條例》的宣傳貫徹實施工作,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自身工作職責,擬定具體的宣傳貫徹落實辦法。

          三是完善規劃編制,抓細抓實,確保村莊規劃科學合理、簡明實用;建立健全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有關工作機構,明確其職能職責;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條例》,根據工作實際,組織擬定出臺配套實施辦法,細化并落實監管、審批等具體措施,確保節約集約用地和房屋建設規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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