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地方性法規

      池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發布時間:2020-08-13 16:17 來源:池州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閱讀次數:
      【字體大小:
      板心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池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經202078日池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并經20207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091日起施行。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811

       

       

       

       

       

       

       

       

       

      池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78日池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07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的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以人為本、共建共享、突出重點、統籌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和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測評評估。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皖江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相關風景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民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范,遵循公序良俗,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八條  公民應當遵紀守法、明禮尚德,做到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守文明行為規范,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尊老愛幼,互敬互愛,家庭和睦,培養和傳承優良家風;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禮儀,公共場所衣著得體,言行舉止文明,愛護公物;

      (三)尊崇自然,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衛生,分類投放垃圾;

      (四)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

      (五)遵守勞動紀律和工作制度,恪守職業道德;

      (六)尊師重教,立德樹人,弘揚社會美德;

      (七)文明出行,安全禮讓,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八)文明旅游,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和設施;

      (九)文明經商,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文明上網,拒絕網絡暴力,自覺維護網絡秩序,不編造、散布虛假和有害信息,不侵犯他人隱私;

      (十一)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十二)愛護文物古跡,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革命遺址遺跡;

      (十三)其他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跨越隔離欄,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瀏覽手持電子設備、嬉鬧;

      (二)非機動車闖紅燈、逆向行駛、騎行通過斑馬線,不按規定車道通行;

      (三)機動車不按規定禮讓行人,隨意變道、加塞,濫用遠光燈、亂鳴笛;

      (四)不按規定停放車輛;

      (五)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或者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出店經營;

      (六)違規飼養烈性犬,攜帶犬只外出不束牽引帶,不即時清除犬糞,養犬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七)在禁煙場所吸煙;

      (八)亂倒亂扔垃圾,隨地吐痰、便溺;

      (九)在城市公園和風景區水域清洗車輛、衣服、拖把等物品,在禁止區域游泳、垂釣;

      (十)違規私拉電線為助力車、電動車等充電,從建筑物、構筑物、車輛內向外拋撒物品;

      (十一)違規噴涂、張貼、發放宣傳品;

      (十二)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

      (十三)其他應當禁止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文明用餐,拒絕浪費,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二)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時佩戴口罩;

      (三)節約公共資源,低碳、環保、綠色生活;

      (四)保護鄉村自然風貌,保持房前屋后衛生整潔,優化人居環境;

      (五)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六)鄰里之間互相尊重,相互幫助,文明相處;

      (七)移風易俗,厚養薄葬,生態殯葬、文明祭祀,文明節儉辦理節慶、婚喪事宜;

      (八)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

      (九)其他有益于自然、社會、家庭和諧發展的行為。

      第十二條  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扶貧、濟困、助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賑災、助學和環保等慈善公益活動;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

      (三)采取適當方式實施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見義勇為;

      (四)其他有益于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行為。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三條  市和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社區)、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和道德先進人物評選活動,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和道德先進人物的禮遇、困難幫扶制度。

      第十四條  尊重和關愛見義勇為人員,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尊重造血干細胞、遺體、人體器官捐獻者的捐獻意愿,依法保護其人格權。

      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可以在血液臨床使用方面依法獲得優惠待遇。

      對慈善公益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按照規定給予表彰。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五條  支持依法建立志愿服務隊伍,拓寬志愿服務領域,創新志愿服務方式,推動全社會廣泛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保障。

      第十六條  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

      第十七條  關愛和尊重殘疾人,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為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關愛和尊重老年人,推進養老設施建設,完善養老服務功能,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機場、車站、碼頭、大型商場等應當依照規定設置母嬰室,并配備相應設施。

      鼓勵醫療機構、公共服務機構、旅游休閑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母嬰室。

      第二十條  獲得道德模范、身邊好人、最美人物、優秀志愿者等榮譽稱號,或者文明行為受到表彰的,按照規定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范、身邊好人、最美人物、優秀志愿者等道德先進人物。

      第二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范,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政、交通、文體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和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引導公民參與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培養公民文明素養。

      第二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健全校園文明行為規范,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學校法治和德育教育范圍,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民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完善檢查監督、投訴舉報、教育指導、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及時依法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落實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對所屬工作人員加強文明行為教育,提升文明素養;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范圍內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第二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支持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管理規約,由成員共同遵守。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禁賭禁毒協會等組織發揮對不文明行為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八條  公民有權勸阻、舉報不文明行為。

      禁止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或者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91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