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增強地方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質量,根據法律和省、市人大立法工作相關規定,現就《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社會意見。社會公眾如有修改建議、意見,請2023年5月24日前以書面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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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3年5月5日
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草案修改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打造“池久滿意”營商服務品牌,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積極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為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高效、可預期的一流營商環境。
第四條 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享有自主經營和自主加入、退出社會組織的權利,享有人身和財產權益受到保護的權利,享有知悉法律、政策和監管、服務等情況的權利,以及對營商環境相關領域工作進行監督、投訴并獲得及時回應處理的權利。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共創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主管機構,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機制,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優化營商環境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督促檢查、考核評價等日常工作。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有關規劃的要求,落實長三角法治營商環境建設區域協同機制和等高對接機制,強化創新協同驅動,加強互動合作,借鑒先進經驗,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服務體系。
第七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和績效考核機制,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完善考核標準,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失職失責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予以追責和問責。
鼓勵、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對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社會負面影響的,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條 每年10月22日為“池州企業家日”。倡導組織開展活動,著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鼓勵支持市場主體創新創業、奉獻社會的良好氛圍,激發和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尊重企業家價值。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優化企業開辦和注銷辦理流程。企業開辦實行市場主體登記、公章刻制、銀行開戶、涉稅業務辦理、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集成辦理,涉及事項一網填報、合并申請、一次辦理。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外,開辦企業手續齊全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企業注銷實行精簡申請材料,降低注銷成本。
實行市場主體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推進商事登記確認制、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和“一照多址”改革,持續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第十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體系,制定和完善企業上市、知識產權融資等支持政策,拓寬市場主體融資渠道。優化政府投資基金,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聚焦重點產業培育和發展。
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有效落實差異化監管政策,采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增加中小微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
第十一條 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事項“一站式辦理”和招標事項“一網通辦”,推行金融機構保函、保險等方式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政府采購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
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鼓勵并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向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但是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第十二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創新發展,推進產業鏈、創新鏈、資本鏈、人才鏈“多鏈合一”,加快建設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人力資源協同發展的現代產業體系。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科學制定產業發展政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產業與城市融合發展,完善文化、教育、醫療、商貿、養老和托幼等公共配套和服務設施。
鼓勵園區和市場主體建設與產業發展相配套的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平臺、檢驗檢測服務平臺,提供分析、測試、檢驗、標準、認證等全鏈條服務。
第十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產業發展規劃用地需求,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全面實施“標準地”改革,實施畝均效益評價,建立健全產業用地產出效益評價約束機制,依法推動土地資源要素配置市場化,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第十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引進、培養、激勵保障等機制,制定、完善和落實人才落戶、住房租購、醫療服務、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生活補貼、評先評優、人才評價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用工供需對接平臺,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機制,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完善企業用工服務保障機制,支持有需求的企業創新用工模式,鼓勵開展共享用工、靈活用工,促進人力資源精準對接,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
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職業教育院校圍繞本地產業建立校企訂單式人才培養使用機制,鼓勵企業提高產業技能型人才薪酬水平,優化產業人才就業環境,加強企業人才梯隊建設和人才儲備。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政府科技創新投入機制,完善支持科技創新政策,鼓勵市場主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加大科技創新投入,提高科技研發能力。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本市企業開展產學研用合作,幫助企業引進創新項目,轉化科技成果。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網點和平臺建設。提供知識產權咨詢和培訓服務,推廣和促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促進和提高市場主體運用、管理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國家規定推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多圖聯審、聯合驗收。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現信息一次填報、材料一次上傳、全流程在線審批、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即時推送。
依法設立的開發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規定實施區域評估。區域評估費用由實施評估的區域管理機構承擔。
第十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基礎電信服務、郵政快遞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全面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強化服務質量管理。建立健全停止服務的預警機制,不得違法拒絕或者中斷服務。在園區產業用地紅線之外,建立水、電、氣配套設施企業零投入機制。
第二十條 推進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池州聯動創新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等開放平臺融合發展,推動跨境貿易基礎設施建設和體制機制創新。支持外貿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積極開展對外經濟合作。完善外商投資便利化措施,提升外商投資服務質量。
海關、商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優化通關流程,完善市場主體申報模式,積極推廣各類便利化口岸通關措施。優化監管流程,加快時效性商品通關速度。對接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優化聯運中轉監管模式,推行監管一體化作業。
第二十一條 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工業互聯網、物聯網等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城市大腦匯聚數據,拓展農業、林業、工業、商業、交通、文化旅游、金融、城市治理、公共服務等領域規范化數據開發應用場景,為市場主體提供數據共享服務,引導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第二十二條 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參與制定和推廣實施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行業發展標準、技術服務標準,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以及人才評價等方面的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充分運用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參與和支持市場主體維權。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建立市場主體訴求收集辦理、項目和企業幫辦代辦服務、服務評價反饋等機制,建立專門的市場主體咨詢、投訴、建議渠道,依法協調解決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建立健全重大經濟決策主動向市場主體問計求策以及市場主體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協商、聽證的機制,暢通政商信息交流快捷渠道。
第二十四條 推進數字政府建設,加強政務數據資源有序歸集、共享應用。實行政務數據資源統一目錄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政務服務平臺匯集政務信息,促進數據共享,實現數據賦能增值。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和電子檔案在政務服務中的互信互認和推廣應用,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得的信息和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完善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建立健全與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清單協調聯動的動態調整機制,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安徽政務服務網,集中公布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通過其他渠道公布的,應當做到數據同源、同步更新。
第二十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聚焦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政務服務事項,推行“一企、一檔、一碼”建設,整合實現辦事“一地、一窗、一次”。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事項,除對場地有特殊要求的外,應當全部進駐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省級以上開發區經批準賦權的市級審批權限和事項,由開發區集中辦理,接受賦權部門監督指導。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完善鄉、村級公共服務體系,鼓勵權力下放,推動高頻事項向基層延伸,擴大服務覆蓋面,實現就近辦。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行政機關不得限定申請方式和辦理渠道,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度。未納入證明事項清單以及已經錄入政務共享信息系統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建立健全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機制,制定實行容缺受理的事項清單,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主要申報材料和次要申報材料,并向社會公布。
有關部門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應當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梳理并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除法定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介服務全流程網上辦理,加強對中介服務收費監管、信用監管和服務水平評價,規范中介服務,督促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公平競爭,提升服務質量。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時,應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二十九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政務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健全評價、反饋、整改、監督工作機制,強化評價數據綜合分析和結果應用。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務服務熱線,設立營商環境監督分線,實行統一接聽、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監督、統一考核,及時調查處理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建設,實現不動產登記相關信息實時互通共享。持續壓縮辦理時間,整合涉及不動產登記的水電氣過戶等配套服務,實現一次辦理。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協作,實現登記、交易、辦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當日辦結”,查封登記、異議登記即時辦結。
探索推行在工業項目不動產首次登記、抵押登記和轉移登記中,對符合條件的建筑物分幢、分層分割登記。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及時對市場主體進行納稅繳費提醒和必要的風險提示。
第三十二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惠企政策直達平臺,整合惠企政策,及時發布更新和精準推送。優化惠企政策申報兌現流程,提供一站式網上檢索、匹配、兌現服務,推行一口受理、免申即享、及時兌現,不得擅自提高政策兌現門檻。
第三十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兌現政策承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 每月1日至20日為全市“企業寧靜日”。“企業寧靜日”期間,除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等特殊情形外,任何部門或者單位不得影響市場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三十五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堅持全過程公開、透明的原則,廣泛征求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等方面的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反饋機制,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十六條 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等級實行分級分類監管,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實行全覆蓋重點監管,其他行業、領域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按照鼓勵創新和發展、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原則,針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性質和特點,推行“互聯網+”監管模式,制定臨時性、過渡性監管規則和措施,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引導其健康規范發展。
第三十七條 推行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市場主體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三十八條 推行涉企強制措施評估機制,對涉案市場主體主要經營人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或者對財產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事先評估,降低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的負面影響。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時,應當依法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犯罪處理。
第三十九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市場主體破產協調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工作協同,完善庭外重組、預重整與破產重整銜接以及重整價值協同識別等機制,協調解決市場主體破產面臨的稅務辦理、財產處置、登記變更注銷、職工安置、融資支持、信用懲戒和修復、風險監測預警等問題。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支持破產管理人、清算組依法履職,為其查詢市場主體信息以及接管處置財產、辦理登記變更注銷等事項提供便利。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檢察院健全聯動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市場主體合規整改中的問題。
第四十條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建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調解、仲裁、知識產權服務等機構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的積極作用。推動知識產權公益訴訟,依法實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四十一條 創新非訴調解工作機制,發揮商事調解組織和行業調解在勞動爭議、知識產權、生態環境、商事金融等領域的專業作用,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服務,探索建立預防性法律風險審查機制。
建立健全多元化涉企糾紛解決機制,加強糾紛源頭治理,推動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為市場主體提供專業、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四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設集“征信+融資+政務服務”于一體的信用金融綜合服務平臺,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公用企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商會有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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