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2023年6月20日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并經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將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公布。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11日
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6月20日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打造“‘池’久滿意”營商環境品牌,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主管部門,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機制,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督促檢查、考核評價等日常工作。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各類開發區應當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四條 每年10月22日為池州企業家日。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系列宣傳、對話、獎勵等活動,按照規定進行表彰,營造支持市場主體創新創業的良好氛圍,尊重企業家價值,珍惜愛護優秀企業家。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科學制定產業發展政策,并向社會公布。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產業與城市融合發展,完善文旅、教育、醫療、商貿、養老和托幼等公共配套和服務設施。
鼓勵園區和市場主體建設與產業發展相配套的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平臺、檢驗檢測服務平臺,提供分析、測試、檢驗、標準、認證等全鏈條服務。
第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優化企業開辦和注銷辦理流程。企業開辦實行市場主體登記、公章刻制、銀行開戶、涉稅業務辦理、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集成辦理,涉及事項一網填報、合并申請、一次辦理。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外,開辦企業手續齊全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精簡企業注銷申請材料,降低注銷成本。
推進市場主體證照事項一網通辦、一照準營、一碼共享,按照國家規定探索實行商事登記確認制和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推行一照多址改革,持續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產業發展規劃用地需求,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全面實施“標準地”改革,實施畝均效益評價,建立健全產業用地產出效益評價機制,依法推進土地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第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用工供需對接平臺,促進人力資源精準對接,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制定、完善和落實人才引進、培養、激勵保障等支持政策,定期發布急需緊缺人才目錄。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深化產教融合、工學一體,推進校企合作,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培養與市場主體需求相適應的產業人才。
第九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制定和完善企業上市掛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支持政策,拓寬市場主體融資渠道;建立健全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體系,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聚焦重點產業培育和發展。
地方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有效落實國家差異化監管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
第十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實行以金融機構保函、保險等方式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政府采購不得收取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保證金。
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鼓勵并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按照規定為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
第十一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現信息一次填報、材料一次上傳、全流程在線審批、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即時推送。
依法設立的開發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區域評估。區域評估費用由實施評估的區域管理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建筑區劃紅線外,水、電、氣配套設施市場主體使用零投入機制。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基礎電信服務、郵政快遞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全面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強化服務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服務中斷的預警機制,不得違法拒絕或者中斷服務。
第十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支持市場主體技術研發、科技創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推動市場主體與科研機構、普通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通過合作開發、委托研發、技術入股和共建研發機構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等活動。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網點和平臺建設,促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
第十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聚焦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政務服務事項,實行一窗受理、集中審批、集成服務。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事項,除對場地有特殊要求的外,應當全部進駐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省級以上開發區經批準賦權的市級審批權限和事項,由開發區集中辦理,接受賦權部門監督指導。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完善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建立健全與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清單協調聯動的動態調整機制,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第十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業互聯網、物聯網等數字經濟基礎設施建設,拓展規范化數據開發應用場景,引導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數據資源有序歸集、共享應用,實現數據賦能增值;實行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和電子檔案在政務服務中的互信互認和推廣應用,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得的信息和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度。未納入證明事項清單以及已經錄入政務共享信息系統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制度,制定實行容缺受理的事項清單,明確政務服務事項主要申報材料和次要申報材料,并向社會公布。
有關部門發現承諾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水、電、氣過戶等配套服務,實現一次受理、同步辦理。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協作,實現登記、交易、辦稅等一窗受理、并行辦理、涉企登記當日辦結,查封登記、異議登記即時辦結,推行不動產登記費稅一次收繳。
探索推行在工業、文旅等項目不動產首次登記、抵押登記和轉移登記中,對符合條件的建筑物依法分幢、分層分割登記。
第十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訴求收集辦理、項目和企業幫辦代辦服務、服務評價反饋等機制,暢通市場主體咨詢、投訴、建議渠道,協調解決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有關困難和問題。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參與制定和推廣實施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行業發展標準、技術服務標準,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以及人才評價等方面的服務。
第十九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惠企政策直達平臺,整合惠企政策,及時發布更新和精準推送。優化惠企政策申報兌現流程,提供一站式網上檢索、匹配、兌現服務,推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
第二十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政務服務質量評價,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及時調查處理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健全評價、反饋、整改、監督工作機制,強化評價數據綜合分析和結果應用。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12345”政務服務熱線營商環境監督分線,實行統一受理、限時辦結、跟蹤問效。
第二十一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經濟決策主動向市場主體問計求策以及市場主體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協商、聽證的機制,暢通政商信息交流快捷渠道。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廣泛征求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等方面的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二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兌現承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機制,推行跨部門聯合監管,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引導其健康規范發展。
建設集“信用+融資+政務服務”于一體的信用金融綜合服務平臺,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維護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監管職責,規范入企行政行為,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對市場主體無事不擾。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多元化涉企糾紛解決機制,探索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審查機制,發揮商事調解組織和行業調解的專業作用,推動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創新公共法律服務模式,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途徑。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推行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罰輕罰制度,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企業破產聯動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面臨的問題。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檢察院建立健全聯動機制,協調解決市場主體合規整改中的問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時,應當依法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犯罪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激勵和績效考核機制,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失職失責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予以追責和問責。
第二十九條 鼓勵、支持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對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社會負面影響的,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于《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的說明
——2023年3月16日在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江興來
市人大常委會:
受市政府委托,現就《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背景依據
2019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2019年10月,國務院制定發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就創優一流營商環境作出一系列部署,特別是去年召開全省改進工作作風為民辦實事為企優環境大會,要求各級政府提高政務服務水平,以工作作風的改進推動營商環境的優化。
為全面、準確貫徹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安徽省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健全新形勢下優化營商環境制度體系,進一步提升市場主體滿意度和獲得感,激發市場活力和發展動力,市營商環境辦參照周邊地市相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牽頭起草了《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二、起草思路、過程
(一)起草思路。一是加強制度設計。以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目標,圍繞市場環境、產業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制度設計。二是固化經驗做法。將近年來創優營商環境改革成果,如開辦企業“一日辦結”、招標投標“一站式辦理”“一網通辦”等10條改革經驗以法規形式予以固化。三是設置創新舉措。自行創設改革舉措 4 條,創新設立“池州優化營商環境日”,強化“雙招雙引”工作,大力實施“指標調度”,推動產學研用融合發展。四是細化上級文件。對上位法已經明確的、具體的、可操作性較強的內容,原則上不再寫入。細化了國務院《條例》和省實施辦法15條,重點對鼓勵科創、政務服務、激勵與監督等方面做了補充。建立健全“府院協調聯動機制”,在“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執行合同”等領域提出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建立糾紛多元解決機制。
(二)起草過程。起草大致分三個階段:一是認真學習研究了國家和省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文件精神,分析了當前我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存在的難點堵點。二是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學習借鑒省內外有關地市先進經驗和做法,結合池州實際,形成了《條例(草案)》。三是廣泛征求意見形成送審稿。市營商環境辦經過多輪征求意見,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通過合法性審查及公平競爭性審查后,經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草案)》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7章49條,第一章“總則”部分共計7條(第一條至第七條),主要是一般規定,包括組織領導、主管部門、考核獎懲、宣傳引導等內容。第二章“市場環境”部分共計7條(第八條至第十四條),主要涉及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行政審批、企業開辦注銷、市場監管、融資支持、公共資源交易、保護投資者、信用體系建設等市場環境有關內容。第三章“產業環境”部分共計10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主要就產業鏈發展、園區建設、要素資源、科技創新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公共服務、跨境貿易等產業環境相關內容作了規定。第四章“政務環境”部分共計11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五條),主要涉及數字政府建設、政務服務清單、服務機構以及系統地總結近年來政務服務領域成果,形成機制予以固化。第五章“法治環境”部分共計9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四條),主要明確通過法治手段和方式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共計4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為保障本條例有效實施作了相關規定。第七章“附則”部分共計1條(第四十九條),主要是法規施行時間。
以上說明連同法規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關于《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及
論證修改情況的報告
——2023年6月20日在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吳 軍
市人大常委會:
4月27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在市人大網站上全文刊登修改稿,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發函(通知)征求人民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部門單位等意見,組織召開了7場次不同形式、層次、類別的征求意見座談會,5次以“四不兩直”方式到政務服務中心、企業服務中心和部分園區以及企業調研,委托部分市直單位、律師事務所結合營商環境中痛點、難點進行研究,聽取市、縣職能部門單位、鎮街、基層立法聯系點以及省市縣三級企業界人大代表、法律顧問、立法專家顧問的意見,了解不同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開發園區等的建議和訴求。5月27日,委托安徽大學法學院組織評估論證,省立法專家給予了全面指導。共收集意見建議220多條,積極研究吸納,會同財經預算工委組織開展了4輪全面修改、10多次局部完善。期間2次書面征求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多次書面、電話、面談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積極借鑒省內外兄弟市經驗做法,研究細化有關條款。5月30日,市委常委會聽取了條例制定情況匯報,研究提出進一步完善的意見。法工委組織修改后,6月1日再次書面征求市創建一流營商環境工作小組成員單位的意見建議,6月12日上午,法制委進行了統一審議,再次完善,形成了《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當天下午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主任會議聽取了論證修改情況的匯報。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論證修改內容
(一)進一步優化法規體例結構,完善規范性表述。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小快靈立法”的重要指示,落實上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要求,表決稿對體例結構作了相應調整。一是不再分章,并從四十四條壓縮至三十條。二是上位法已有具體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復表述。三是圍繞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按照產業政策、規劃、用地、用工、資金、服務、保障、獎懲的次序重新排列條款。四是對凡屬于國家改革或者中央事權的事項,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意見,統一增加“按照國家規定”前提,如“按照國家規定推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表決稿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
(二)進一步強化政府職責。一是增加規定“政府主要負責人為優化營商環境第一責任人”(表決稿第三條)。二是圍繞“池州企業家日”,增加規定政府“組織開展系列宣傳、對話、獎勵等活動,按照規定進行表彰”,真正體現政府尊重企業家價值,珍惜愛護優秀企業家(表決稿第四條)。三是鑒于部門工作屬于政府工作范疇,對通篇涉及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中“及其有關部門”作刪除處理,凸顯政府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督促推進作用。
(三)進一步改進市場主體服務舉措,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體制機制,優化政務服務。一是統一規定市場主體證照事項“一網通辦、一照準營、一碼共享”,統一要求政務服務“應當聚焦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政務服務事項,實行一窗受理、集中審批、集成服務”(表決稿第六條、第十四條)。二是固化我市創優營商環境改革成果,探索建立上位法未規定但國家有政策或者我市有需要的制度,體現特色,如推行“定期發布急需緊缺人才目錄”“不動產登記費稅一次收繳”等做法,“按照國家規定探索實行商事登記確認制和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結合我市實際,在工業項目之外增加“文旅”項目建筑物探索依法分幢、分層分割登記,“探索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審查機制”(表決稿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三是為了解決用工難和培養人才不足等突出問題,在明確強化人力資源保障的同時,規定“深化產教融合、工學一體,推進校企合作,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培養與市場主體需求相適應的產業人才”(表決稿第八條)。四是為了完善融資支持,規定“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制定和完善企業上市掛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體系”,“地方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有效落實國家差異化監管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表決稿第九條、第十二條)。五是針對中小企業反應的保證金管理、政府采購差別待遇等問題,規定“實行以金融機構保函、保險等方式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按照規定為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表決稿第十條)。六是根據國家和省要求,對公用事業服務措施重新進行了表述(表決稿第十二條)。
(四)進一步改進監管執法服務。一是增加規定“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完善“12345”政務服務熱線營商環境監督分線“統一受理、限時辦結、跟蹤問效”工作制度,加強政務服務質量評價工作(表決稿第二十條)。二是對照中央《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和省法規等規定,細化修改稿第二十三條關于監管措施的規定,“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機制”;針對企業反映的行政執法頻繁、標準不一等問題,增加“推行跨部門聯合監管”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規定“建設集‘信用+融資+政務服務’于一體的信用金融綜合服務平臺”;增加行政執法推廣運用非強制性手段和依法慎重采取強制性手段的規定,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和服務型執法,促進把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后監管(表決稿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三是本著“對市場主體無事不擾”的原則,對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的內容調整作原則性規定,避免歧義和入企特殊情形羅列不盡(表決稿第二十四條)。四是針對中小微企業關于法律支持的需求,增加“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創新公共法律服務模式,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途徑”的內容(表決稿第二十五條)。五是鑒于涉企強制措施評估涉及基本司法制度,屬于國家專屬立法范圍,將修改稿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予以刪除,此外將修改稿第七條關于考核獎懲、工作容錯的內容分列兩條予以規定(表決稿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五)整合修改稿中同類內容條款,修改完善后作為表決稿新的條款,并按照邏輯關系、立法技術規范等要求重新排序。具體為:合并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二款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與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二款,第三十八條與第三十九條(表決稿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優化修改稿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依次調整為表決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
(六)關于其他刪除內容。對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政府職權范圍內事項等內容,表決稿作了刪除處理(修改稿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
此外,還對部分語句、文字作了調整、修改和完善。
二、未吸納的意見
按照設區的市法規批準時限有關要求,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會期及議程安排,法規實施時間擬定于2023年10月1日(表決稿第三十條)。
法制委認為,表決稿比較成熟,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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