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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12-05 16:25 來源:池州人大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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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231026日池州市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并經20231117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自20241月1日起施行將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公布。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1128        

       

       


      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辦法

       

      2023年10月26日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旅游垃圾管理,優化旅游環境,促進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旅游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旅游垃圾,是指在A級景區、歷史文化街區、省級以上鄉村旅游重點村等區域因旅游活動或者旅游服務經營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條  旅游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城鄉統籌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旅游垃圾管理工作機制,將旅游垃圾納入城鄉生活垃圾運轉體系,加強和統籌旅游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游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等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旅游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督促文旅行業做好旅游垃圾分類相關工作,倡導保護生態環境,開展文明旅游。

      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保護、市場監管、林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各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旅游垃圾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職責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旅游垃圾監督管理具體工作。

      第五條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文明旅游公益宣傳,并依法對違反旅游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旅游垃圾管理相關活動,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各風景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旅游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等基礎設施,改進旅游垃圾投放、收集等公共服務

      第七條  旅游垃圾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

      A級景區、歷史文化街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旅游垃圾管理;省級以上鄉村旅游重點村,由經營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旅游垃圾管理。

      其他不能確定責任人的區域,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在責任人確定之前,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八條  旅游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規范、合理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以及垃圾中轉站旅游廁所,及時開展旅游垃圾清理收運,加強管理和維護,保持設施完好、衛生環境整潔、優美。

      A級景區、歷史文化街區、省級以上鄉村旅游重點村應當加強客流高峰期等時段旅游垃圾的清理收運,采取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清理懸崖、溝谷、河湖等點位的旅游垃圾。

      第九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者應當依法履行旅游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旅游垃圾產生者責任。

      游經營者、旅游者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旅游垃圾。

      禁止隨意拋撒、傾倒、堆放、焚燒、填埋旅游垃圾。

      第十條  旅游經營者在與旅游者訂立、履行旅游服務合同時,應當告知和引導旅游者遵守旅游垃圾管理規定,并為旅游者遵守旅游垃圾管理規定提供便利。

      倡導旅游經營者提供可循環利用并符合衛生要求的消費用品。

      第十一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減少使用產生旅游垃圾的用品,優先選用可循環、易回收的替代產品。

      第十二條  在A級景區、歷史文化街區、省級以上鄉村旅游重點村等區域開展節慶、會展、露營、演出等活動,舉辦者提交申請應當包括旅游垃圾處置的內容。

      第十三條  已經分類投放的旅游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十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暢通12345政務服務熱線、信箱、電子郵箱等投訴舉報渠道,對投訴、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和反饋,并依法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者未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旅游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者隨意拋撒、傾倒、堆放、焚燒、填埋旅游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辦法(草案)》的說明

       

      ——2023年6月20日在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長  陳學鋒

       

      市人大常委會:

      受市政府委托,現就《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背景依據

      (一)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生動實踐。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已上升為國家戰略,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辦法》是我市推動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實里走的重要舉措,實現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引領的高質量發展。

      (二)解決我市旅游垃圾治理工作的內在要求。我市是皖南國際文化旅游示范區核心區、創建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國家文化和旅游消費試點城市、長三角旅游中心區城市之一,域內文化旅游資源豐富,旅游業是我市的支柱產業。近年來,我市旅游業發展勢頭良好,但隨著旅游業的發展和游客的增多,旅游垃圾問題給生態環境保護和創造優美旅游環境帶來壓力。為回應社會關切,池州市人大常委會把《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辦法》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堅持以現實問題為導向,以解決問題為根本,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為目標,以社會和諧為落腳點,將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部署、重要主張體現為法規規定,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推動和規范、保障作用。

      (三)細化上位法基本制度的客觀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修正)》第八十一條規定:“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市為解決實踐中旅游垃圾存在的問題,規范和約束不文明的旅游行為,通過立法對上位法進行細化、補充和完善,豐富了我國旅游領域的立法體系,為我市文化旅游業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四)旅游垃圾源頭治理方式轉變的現實體現。《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辦法(草案)》的出臺,標志著我市在立法上確認了旅游垃圾從末端治理向源頭治理方式的轉變,為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低碳旅游方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按照《關于印發市人大常委會2023年立法計劃和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池人常辦〔2023〕2號)要求,市文旅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牽頭起草《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送審稿)》)。

      二、文件起草過程

      一是完成草案初稿。在深入了解基層旅游垃圾工作現狀、問題基礎上,完成初稿。二是廣泛征求意見。按照立法程序要求,《辦法(草案)》初稿形成后,于58日至66日公開征求意見,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面向公眾征集意見,同時書面征求了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直有關單位意見。三是開展學習調研。我局重點對上海市、廈門市、合肥市、黃山市等城市的垃圾管理法規和規章進行參考借鑒,前往九華山風景區、貴池區、石臺縣牯牛降風景區、安徽升金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地調研有關垃圾治理經驗。四是召集專家論證和通過合法性審查。6月8日通過市委政法委池州市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6月9日通過市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6月12日,市司法局召集相關部門召開市政府立法專家咨詢論證會,6月中上旬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在此基礎上形成《辦法(草案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送審稿)》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加強總體管理要求。確定了適用范圍及旅游垃圾的定義,細化了政府各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統一了管理原則。

      (二)進一步發揮社會共同參與作用。加強了基層社會治理,通過新聞媒體、志愿服務廣泛開展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示范等活動,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三)推進屬地網格化管理。實行旅游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明確責任邊界。對于不能明確責任人的,從制度上也予以了保障。

      (四)完善源頭減量措施。針對旅游垃圾特點,制定源頭減量具體措施。

      (五)規范旅游垃圾全過程管理。規范管理旅游垃圾的設施配置、投放、清理、處置環節,對于A級以上景區進一步提出了更高要求。

      (六)完善配套監督和檢查措施。建立旅游垃圾管理獎勵制度,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規范引導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遵守旅游垃圾管理的規定,為提升旅游垃圾管理水平和實效提供必要保障。

      以上說明連同法規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關于《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辦法(草案修改稿)》

      審議結果及論證修改情況的報告

       

      ——2023年10月26日在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吳  軍

       

      市人大常委會:

      8月24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修改工作予以肯定,同時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建議。會后,法工委認真梳理審議意見,會同民宗僑外工委和市文旅局、市行政執法局,邀請部分法律顧問、立法專家顧問參加,進行深入研究論證。9月上旬到10月上旬,兩次實地調研,在石臺縣、九華山風景區模擬實施修改稿規定的措施,四次召開不同形式、層次的座談、論證會,聽取省立法專家和市、縣、區、風景區有關部門、基層立法聯系點、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景區管理機構負責同志以及人大代表、旅游經營者的意見、建議,兩次就法規適用范圍、調整對象、部門職責等問題開展專題研究和論證,在人大網站公告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多次組織論證修改,積極吸納各方面意見。10月16日,法制委進行了統一審議,進一步完善,形成了《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辦法(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并于10月17日向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主任會議報告?,F將審議結果及論證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草案修改稿的意見

      經梳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意見、調研論證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合理界定法規適用范圍;二是進一步充實細化主要管理部門職責;三是充實旅游垃圾分類的內容;四是完善罰則,增強實施剛性。

      二、論證修改內容

      表決稿共十六條。主要修改內容為:

      (一)關于體例結構。按照總則性規定、社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責任人制度、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責任、舉辦活動旅游垃圾處置、投訴舉報、罰則、施行時間等次序優化并調整排列條款。

      (二)關于適用范圍。一是根據法規名稱、內容相匹配的原則,規定適用于全市旅游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突出立法目的、宗旨。二是調整修改稿第十五條,將歷史文化街區、省級以上鄉村旅游重點村與A級景區一并納入作為重點管理區域,理由是:隨著“旅游+”新業態的不斷涌現和文旅業的持續融合發展,除A級景區外,我市的歷史文化街區、省級以上鄉村旅游重點村等逐漸成為游客旅游目的地且客流量較大,需要重點強化旅游垃圾管理,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意見認為,對這些區域不能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三是實地調研中發現,除旅游者的旅游活動外,旅游服務經營也是旅游垃圾的重要產生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參考《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完善旅游垃圾的定義。(表決稿第二條、修改稿第十五條)

      (三)關于政府以及部門職責。一是規定“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旅游垃圾管理工作機制,將旅游垃圾納入城鄉生活垃圾運轉體系,加強和統籌旅游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二是細化壓實行政執法、文旅等主要管理部門的職責。三是擴大監管覆蓋面,增加林業、水利部門作為旅游垃圾監管部門,并調整監管部門排列次序。(表決稿第四條)

      (四)關于社會參與。結合《池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有關要求,完善新聞媒體宣傳職責以及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參與的內容,推進在全社會營造良好氛圍。(表決稿第五條)

      (五)關于管理責任人制度。一是完善市、縣、鄉等三級政府有關職責的規定,推動旅游垃圾分類基礎設施建設(表決稿第六條)。二是增加規定“旅游垃圾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從制度上規范落實旅游垃圾管理責任;明確重點區域以及其他區域旅游垃圾管理責任人的確定原則,因地制宜,同時體現屬地責任、經營管理主體責任等要求,完善旅游垃圾日常管理要求(表決稿第七條、第八條)。

      (六)關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責任。聚焦產生主體,提高規范管理的針對性。一是增加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者依法履行源頭減量義務,完善分類投放義務和禁止行為(表決稿第九條)。二是完善旅游經營者告知引導、提供便利和倡導提供綠色低碳旅游消費用品的規定(表決稿第十條)。三是完善旅游者減少使用產生旅游垃圾用品、優先選用替代產品的規定(表決稿第十條)

      (七)關于分類管理。根據國家法律、省法規等關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完善旅游垃圾投放后的收集、運輸、處理流程,統籌加強源頭、過程、末端全過程分類閉環治理和管控。(表決稿第十三條)

      (八)關于法律責任。依據上位法,對不依法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旅游垃圾的行為增設罰則,完善對隨意拋撒、傾倒、堆放、焚燒、填埋旅游垃圾行為的處罰,確保法規有效實施(表決稿第十五條)

      (九)關于刪除內容。立法依據已明確旅游垃圾管理適用的法律,刪除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適用條款,符合“小快靈”立法的要求。(修改稿第十四條)

      此外,還對部分語句、文字、條款順序作了修改、調整和完善。

      按照設區的市法規批準時限有關要求,結合省人大常委會會期及議程,根據工作安排,法規實施時間擬定于2024年1月1日。(表決稿第十六條)

      法制委認為,表決稿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予以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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