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池州市九華黃精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增強地方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質量,根據法律和省、市人大立法工作相關規定,現就《池州市九華黃精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社會意見。社會公眾如有修改建議、意見,請2025年2月10日前以書面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聯系電話:0566-2088125;電子郵箱:czfgw620@163.com。
通信地址: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池州市清風東路99號),郵編247000。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池州市九華黃精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九華黃精產業發展的相關活動,促進九華黃精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九華黃精種植、加工、經營、科研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九華黃精,是指池州市境內九華山山脈及其余脈天然分布的多花黃精和在該區域內使用該種種質資源通過生態等方式種植的多花黃精,包括根、莖、葉、花、果實和種子、種苗。
第三條 九華黃精產業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品牌引領、科技支撐、綠色高效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有機統一。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將九華黃精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九華黃精產業發展協調機制,完善政策措施,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職責做好九華黃精的保護和產業發展工作。
第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負責九華黃精產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指導服務、監督管理等工作。林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做好工作。
發展和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九華黃精產業發展工作。
第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九華黃精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產業布局、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促進九華黃精產業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鏈條化發展。
第七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九華黃精種質資源保護、良種選育等工作。
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做好九華黃精種苗生產、檢疫和良種繁育、示范推廣等工作。
第八條 鼓勵九華黃精生產經營主體發展林下種植,采取租賃、承包、合股、轉讓土地經營權等方式擴大九華黃精種植基地規模。
第九條 九華黃精種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中藥材種植技術規范,禁止使用國家禁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條 加工和經營的九華黃精,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質量安全標準。
加工和經營主體應當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和檢驗制度,并對九華黃精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十一條 鼓勵開展九華黃精精深加工技術研發和應用,開發加工九華黃精食品、藥品、保健品、生活用品及其衍生品,提高產業附加值。
第十二條 九華黃精種植、加工應當建立種植、加工記錄,九華黃精經營應當建立經營臺賬。種植、加工記錄和經營臺賬應當完整準確,不得偽造、變造。
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九華黃精種植、加工記錄和九華黃精經營臺賬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三條 鼓勵開展九華黃精產業標準化建設,健全九華黃精質量標準體系,支持社會組織、企業制定九華黃精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推進九華黃精檢驗檢測規范化建設。
第十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加強九華黃精地理標志等區域公用品牌的保護和運用。
鼓勵、支持和推動九華黃精生產經營主體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九華黃精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開展品牌建設,增強九華黃精品牌市場競爭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九華黃精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者銷售冒用九華黃精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產品。
第十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管委會應當支持和推動九華黃精基地、產業園區建設,完善檢驗檢測、倉儲、快遞物流等配套設施建設,推動九華黃精產業集群集聚發展。
第十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培育九華黃精交易市場,規范市場秩序,促進產銷對接。
鼓勵利用電子商務平臺、展會服務平臺開設九華黃精專區,拓展九華黃精貿易渠道。
第十七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九華黃精產業基礎研究投入,搭建九華黃精產業技術合作平臺,建立九華黃精產業人才培養和職業技能等級機制,推進產學研用對接。
鼓勵九華黃精生產經營主體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九華黃精產業科技創新合作,對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專利。支持符合條件的九華黃精生產經營主體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上市融資。
鼓勵金融保險機構開發有利于九華黃精產業健康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九華黃精政策保險業務的發展。
第十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管委會應當挖掘、整理九華黃精文化資源,加強九華黃精文化的保護、傳承、傳播、交流。
支持符合條件的傳統工藝申報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符合條件的傳承人申報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護、獎勵。
鼓勵九華黃精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研學、傳藝、交流等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九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管委會應當推廣九華黃精文化旅游,加強九華黃精文化展示和宣傳推介。
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推動九華黃精產業與文化、旅游、康養等產業融合發展,提升九華黃精產業綜合效益。
第二十條 對在九華黃精產業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九華黃精種植過程中使用國家禁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九華黃精及其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九華黃精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九華黃精及其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種植戶,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有許可證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九華黃精種植、加工未建立種植、加工記錄,九華黃精及其產品經營未建立經營臺賬的,或者偽造、變造記錄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冒用九華黃精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者銷售冒用九華黃精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九華黃精及其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九華黃精產業發展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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