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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印章、介紹信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8-12-06 16:23 作者:admin 閱讀次數: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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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規范池州市人大機關印章、介紹信的管理使用,制定本規定。

      一、印章的管理

      (一)市人大機關印章包括實物印章和電子印章兩種。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同等管理。

      (二)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市人大機關黨組、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的印章等,由常委會辦公室人事科管理;市人大專委會及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的印章分別由各專委會、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員會指定專人管理。市人大常委會各委、室下設科室的印章,由各科室負責人保管。

      (三)實物印章、電子印章的加密卡及存儲介質必須置放在保險柜內,不得帶離辦公室。如確因特殊情況必須攜帶實物印章或電子印章的加密卡及存儲介質外出的,需由秘書長批準,指定專人負責,方可帶出。印章外出使用完畢后,必須在回單位的當天交回。

      (四對于因更改單位名稱,或因原印章磨損不能繼續使用而要求制發新印章的,均要在新印章啟用后及時將其原有印章收回。

      二、印章使用范圍

      (一)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名義發出的請示、報告、呈報表、函件及其它需要用印的事項,使用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印章。

      (二)以市人大常委會名義印發的有關文件、函件及各類審批表,以市人大常委會名義頒發的各種獎狀、榮譽證書及有關證件,市人大常委會領導決定或根據工作需要必須使用市人大常委會印章的事項,使用市人大常委會印章。

      (三)以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名義印發的有關文件、人事調動、勞動工資及各類審批表,機關黨組決定或根據工作需要必須使用機關黨組印章的事項,使用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印章。

      (四)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有關文件、函件及各類審批表,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名義頒發的各種獎狀、榮譽證書及各類證件,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同志決定或根據工作需要必須使用辦公室印章的事項,使用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印章。

      (五)機關各部門印章根據各部門工作職責確定用印范圍。

      三、使用印章的審批

      嚴格用印批準手續,凡不符合用印批準手續,擅自用印者,要視情嚴肅追究責任。

      (一)使用常委會黨組印章,由常委會黨組書記或副書記批準,或授權黨組成員的秘書長批準。

      (二)使用印常委會印章,由常委會主任、副主任或秘書長批準。

      (三)使用印常委會機關黨組印章,由機關黨組書記或副書記批準。

      (四)使用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印章,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準。

      (五)使用市人大各專委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研究室的印章,由各工作委員會、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批準。

      (六)使用市人大常委會各委、室下設科室的印章,由各委、室負責人批準。

      四、介紹信的管理

      (一)凡聯系工作、考察學習、進修、開會,需要開具行政介紹信、證明信的,必須經相關工委、室負責人批準、簽字后,方可開出。

      (二)一般情況不允許對空白介紹信蓋印章。特殊用途需先蓋印后填寫的,必須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逐頁編號,并留存根備查。多余的介紹信事后回收。

      (三)各種介紹信、證明信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也不得作為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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