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進一步加強對機關文印工作的管理,切實提高機關文印質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機關文印工作要立足于常委會工作需要,服務于機關正常運轉,堅持厲行節約的原則。
三、機關各部門文件、材料的印制(打印、復印、膠印、套印)工作由常委會辦公室統一管理。
四、機關文件、材料的印制采取機關自辦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辦法。辦公室以招標的方法選擇一家文印單位與其簽訂協議,由其承辦機關部分文件、材料的印制工作。
五、鼓勵機關工作人員自行打印文稿。原則上,5頁以下的文稿由擬稿部門工作人員自行打印。
六、機關各部門到協議文印單位打印、印制文件、材料的,應及時填寫打印單、印制單。填寫內容應準確、真實。每季度的第一個工作日的上午,協議文印單位應將上季度本機關產生的打印單、印制單送辦公室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打印單、印制單應送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審核。
七、送交協議文印單位打印的文件、材料由擬稿部門負責校對并簽字認可。
八、印制的文件、材料,要求版式編排正確,符合辦公室文秘部門關于字體、字號、行間距、字間距、頁邊距等規定;用紙要規范,裝訂要美觀,無漏頁、重頁、倒頁。
九、機關各部門的文印設備和耗材由辦公室統一配給。機關工作人員要切實增強節約意識,保管和使用好文印設備,對紙張、墨粉等耗材要嚴格管理、節約使用、杜絕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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