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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保密工作制度

      發布時間:2018-12-06 16:22 作者:admin 閱讀次數: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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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利益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結合本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成立保密委員會,具體負責機關保密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制定有關保密工作制度和措施。

      (二)確定本機關保密要害部門部位。

      (三)負責對涉密人員的審查、考核和管理工作,組織機關的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不定期地開展對各科室保密工作的檢查,特別是對要害部門部位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五)負責與市國家保密局的業務聯系和其交辦的保密工作任務的組織落實。負責對失、泄密事件的查處。   

      (六)每年召開一次保密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和解決本機關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機關保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辦公室秘書科負責。 

      第三條  機關各科室的主要負責人為本科室保密工作責任人,負責本科室的保密工作。做好新調進人員上崗前的保密教育工作。

      機關各科室配備的經管國家秘密專職和兼職人員(保密員)具體負責本科室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配備和調整機關經管國家秘密專職和兼職人員,應按有關保密規定,經組織人事部門政治審查,報機關保密委員會批準。

      第五條  密件的保密應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密件的保密應做到既確保黨和國家秘密,又充分發揮密件效用,便利工作。  

      (二)密件的定密。常委會和機關各部門在工作中形成的載有秘密內容的文件,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密件上明確標注。   

      (三)密件的復印和匯編。密級文件不得復印、匯編。復印密級文件,按規定登記、編號、辦理簽收手續,用后統一收回。國家秘密文件、資料須經制發機關或者其授權單位同意后匯編。匯編本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發行范圍,應當以其中最高密級文件的密級、期限和范圍確定,并按密級文件管理。

      (四)密件的收發。機關收發室和各部門收到秘密文件,要履行嚴格的簽收、登記手續。簽收、登記、封發密件,要逐件清點,如發現問題及時查清,按規定范圍及時分發。

      (五)密件的傳遞。密件的傳遞應通過機要渠道,嚴格履行簽收、登記手續。

      (六)密件的閱讀、傳達。按照規定的范圍執行,不得自行橫傳,不得隨意擴大傳閱范圍,不得泄露密件的內容。分發給各部門的文件由各部門派專人負責送閱。常委會領導和秘書長、副秘書長文件由專職檔案員負責送閱。密件應在辦公室閱辦,不得帶回宿舍和其它場所。

      (七)密件要確定專人保管,存放在機關檔案室專用柜里。因工作需要借閱密件,必須辦理借閱手續。

      (八)密件的清查、清退、銷毀按以下要求辦理。

      1.各科室領取或收到的密件應當定期清查、清退。除制發機關規定清退時間的,一般密件各科室每季度應清查、清退一次;密級文件和密碼電報閱、辦后及時清退。

      2.領導同志參加會議帶回的密級文件,應及時送交檔案室登記、送閱和保管。

      3.機關各科室需要銷毀的文件、資料交檔案室集中送定點紙廠統一銷毀,不得作為廢紙出售。銷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由檔案室交市保密委統一監銷。

      第六條  會務工作保密應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參加會議人員領取密級文件要履行簽收手續。

      (二)會議使用的密級文件應有專人負責管理。

      (三)會議結束時,應及時清退收回密級文件。確需留用的,應登記,用完后退回檔案室。    

      第七條  通訊傳輸保密應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傳送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電報或文件,必須通過機要途徑,不得使用無保密措施的有線或無線通信設備傳送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明傳電報和普通傳真電報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嚴禁密電明復。密碼電報不得印成文件下發,不得復印、留存和傳抄。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工作應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與國際互聯網或其它公共信息網絡相聯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 

      (二)涉密的計算機信息在存貯、傳輸、處理時,應當采取保密措施。   

      (三)對涉密的計算機信息載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并視同秘密文件進行管理。   

      (四)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凡向國際互聯網的站點或其它公共信息網絡提供或發布信息,必須經過保密審查批準。

      第九條  宣傳、接待工作的保密應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各部門對各自需要公開報道的稿件和出版的書籍、刊物應進行保密審查,防止泄露國家秘密。

      (二)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將所接觸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寫成稿件向公開發行的報刊投稿或編入公開發行的書籍中。   

      (三)黨和國家領導人到我市的活動安排、講話,按照規定沒公開前,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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