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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檔案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8-12-06 16:21 作者:admin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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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檔案工作的業務建設,實現人大機關檔案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家檔案工作的有關規定,參照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和《省人大常委會機關檔案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人大機關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檔案是指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在各種會議、活動和機關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是改進和加強市人大工作的依據,是全市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的檔案工作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檔案工作接受常委會辦公室領導,其業務工作接受省人大檔案部門及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  檔案工作是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的日常工作之一。應在檔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使用、設備、庫房等方面給予保證,并努力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檔案管理現代化。

      第二章  檔案機構、人員及職責

      第五條  機關設立綜合檔案室,配備專職檔案人員,屬辦公室秘書科領導。

      第六條  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七條  檔案機構的主要職責:負責管理市人大常委會的全部檔案;對各工作委員會、研究室、辦公室各科室的立卷歸檔工作實行監督和業務指導;為檔案利用提供服務;做好檔案的統計、保密和安全保護工作;定期向市檔案局移交永久保存的檔案。

      第三章  檔案保管期限和歸檔范圍

      第八條  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長期為16年至50年左右,短期為15年以下。

      第九條  確定保管期限和立卷歸檔范圍的原則如下:

      (一)反映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對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池州建設和歷史研究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檔案,保管期限列為永久。主要包括:

      1.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會、常委會主任會、機關黨組會、秘書長、室主任會等會議形成的文件、材料、電子文件(軟盤或光盤)照片、錄音帶、錄像帶等。

      2.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文件。

      3.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文件。

      4.全市人大工作會議及由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文件材料。

      5.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等領導參加的執法檢查、調查、視察形成的材料。

      6.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出訪和接待國家領導人、外國議會代表團的文件材料、照片、錄音帶、錄像帶。

      7.人事、機構、編制、黨員、干部等綜合統計報表,組織沿革材料、大事記。

      8.市人大常委會及各工作機構編輯的出版物。

      9.會計報表、房屋設計圖紙等基本建設資料。

      (二)在較長時間內對機關工作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檔案,保管期限列為長期。主要包括:

      1.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參加的中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市內有關會議的文件材料。

      2.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研究室、各工作委員會函件。

      3.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在人事管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4.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形成的文件材料。

      5.機關內部組織機構的季度或一般的工作計劃、總結、簡報、送閱材料、會議記錄等文件材料。

      6.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工會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7.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研究室、各工作委員會等一般的調查研究材料。

      8.財會審計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

      (三)在一定時間內對本機關有參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列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

      1.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大常委會分組會議討論記錄、大會秘書處的各種通知、會務安排等材料。

      2.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內部一般行政、事務性文件材料。

      3.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收發文登記本、聯系工作介紹信存根。

      4.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非本機關主要業務但需貫徹執行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  歸檔時間和檔案的接收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必須由經辦部門按立卷歸檔要求,負責整理交檔案室歸檔。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立卷歸檔的文件材料據為已有。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等會議材料,在每次會議閉幕后;執法檢查、視察等監督活動形成的材料,在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歸檔。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黨組、辦公室等編號文件,研究室、各工作委員會及辦公室各科室當年形成的工作材料,于第二年三月底之前歸檔。

      對于有特殊原因不能于第二年三月底前歸檔的材料,需征得機關檔案管理部門的同意,確定歸檔時間。

      第十三條  檔案部門和檔案工作人員應按規定期限接收檔案。如有不按立卷歸檔要求整理的,應退回有關部門重新整理;驗收合格后,辦理交接手續。對逾期未移交檔案的部門應進行催辦。

      第五章  檔案的整理

      第十四條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的特點,為便于保管和利用檔案,整理采用以下分類方法:

      (一)會議類: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常委會黨組會議、常委會中心組學習會議、主任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形成的檔案,按會議的年、屆、次排列和編號。

      (二)綜合類: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各工作機構(如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各科室)形成的檔案,按部門機構、內容分別排列、編號。

      (三)黨務人事類:常委會黨組、機關黨組、機關人事和評選表彰形成的檔案按年度內容排列編號。

      (四)議案建議類:會議期間議案、建議按年度、號數排列編號;閉會期間的議案建議按年度、內容排列編號。

      (五)評議類:工作評議、述職評議分別按年度排列編號。

      第十五條  聲像檔案可分為:錄音、錄像、照片、軟盤、光盤等幾類。

      第十六條  財會檔案、基建檔案單獨分類。

      第十七條  為便于計算機檢索,提高準確性,會議類、綜合類、黨務人事類、議案建議類、評議類檔案均按一事一卷方法立卷,編制案卷目錄。

      第六章  檔案的保管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各部門形成的檔案,在未移交前應設專柜保存,檔案和日常工作文件不應混放。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的全部檔案,設立單獨庫房保存。

      第十九條  應根據需要配置必要的檔案保護與管理設備,定期對檔案保管狀況進行檢查并作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條  紙質材料檔案、聲像材料檔案等不同載體類型的檔案,應分別保管。

      第七章 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檔案室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檔案提供利用制度,包括利用范圍、方式、要求、批準手續等。

      第二十二條  檔案原件的提供利用,要嚴格按照提供利用制度辦理有關手續。需要批準手續的,由借檔者報請有關領導審查批準后,再到檔案部門借閱。

      第二十三條  檔案部門應做好提供利用登記和利用效果反饋登記的工作。

      第八章  檔案的統計、鑒定和移交

      第二十四條  檔案部門應按規定做好檔案接收登記。

      第二十五條  檔案部門應定期編制檔案工作情況(立檔單位、保管檔案的數量、提供利用情況、移交情況、鑒定銷毀情況等)統計表,并按要求及時報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檔案部門應按照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對檔案的保存價值、保管期限進行鑒定。

      第二十七條  根據保管期限的規定,檔案部門應對本機關檔案定期進行鑒定。在機關主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主持下,由檔案管理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組成鑒定小組,對已到期的檔案進行鑒定,提出保存或銷毀意見。需銷毀的檔案要報經機關領導批準,按照有關規定銷毀。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二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檔案室應按照國家檔案局的規定,定期向市檔案局移交檔案。移交的檔案應符合市檔案局接收檔案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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