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信訪工作,提高信訪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更好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安徽省信訪條例》和中央、省市委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信訪受理形式和遵循的原則
(一)本規定適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信訪人)采用來信、來訪、電話、傳真、網絡、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人大常委會及機關反映的各類信訪問題。
(二)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信訪工作,是指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綜合辦事機構按照各自職責權限,依法處理其職責范圍內信訪事項的工作。市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以下簡稱信訪部門)負責信訪事項接待登記、轉送交辦、催辦督辦等日常工作。
(三)信訪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1.為黨分憂,為民解難;
2.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3.依法分類處理,法定途徑優先;
4.公開透明,規范高效,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二、信訪事項接待登記
(四)信訪人向市人大常委會及其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機關信訪部門應做好接收、接待及登記等基礎性工作。
(五)信訪人直接向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綜合辦事機構提出的信訪事項,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由其自行登記受理并答復信訪人;不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轉送機關信訪部門登記處理。
(六)信訪部門在辦信、接訪工作中,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予支持和配合。
(七)信訪工作人員應認真閱讀群眾來信,熱情接待群眾來訪,在準確把握信訪人訴求之后,及時將信訪事項進行登記,逐步實現網上辦理。
三、信訪事項分類處理
(八)信訪部門將信訪事項登記后,按下列方式分類處理:
1.屬于市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予以受理并進行相關研究處理;
2.屬于黨政部門、司法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轉送或交辦;
3.不具備受理和轉送、交辦條件的信訪事項,來信做存信處理,來訪做接談處理。
(九)以下信訪事項,市人大常委會及其機關予以受理:
1.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2.對市、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加強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監督,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以及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等監督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3.對市、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4.對市、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人事任免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對其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5.對市、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對其違法失職行為的檢舉、控告;
6.其他依法應當受理的信訪事項。
(十)信訪部門對依法受理的市人大常委會及其機關的信訪事項,提出擬辦意見,報經分管副秘書長同意后,在7個工作日內,轉送相關工作機構辦理。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對自行受理或相關信訪部門轉送的信訪事項,在60日內辦結并答復信訪人,同時抄送相關信訪部門。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之信訪人延期的理由。
(十一)以下信訪事項,信訪部門在登記后7日內,向有關部門轉送或交辦:
1.屬于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處理的行政信訪事項,向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轉送或交辦。
2.屬于市級政法機關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對來訪者熱情接待登記,耐心宣傳政策法律,引導其向政法機關反映問題;對來信及時登記,轉送政法機關處理。
3.屬于縣(區)“一府一委兩院”處理的信訪事項,以來訪形式提出的,引導其向縣(區)“一府一委兩院”反映問題;以來信形式提出的,向縣(區)人大常委會轉送或交辦。
4.屬于檢舉、控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違法違紀、且線索具體的信訪事項,轉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5.其他信訪事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轉送或交辦。
(十二)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信訪部門應告知信訪人辦理的去向,并明確由處理機關答復信訪人。
(十三)以下信訪事項,信訪部門只登記,不受理、不交辦:
1.信訪人越級來訪的;
2.相關職能部門正在處理,且未超出法定處理期限的;
3.信訪事項已經行政或司法機關依法終結的;
4.其他不具備受理和交辦條件的情形。
四、信訪事項交辦
(十四)以下信訪事項,信訪部門應向有關部門交辦:
1.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訪辦公室交辦的信訪事項;
2.市人大常委會領導批示要求交辦的信訪事項;
3.全國、省、市人大代表本人反映或代為他人反映的信訪事項;
4.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涉及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信訪事項;
5.重大集體訪、異常訪涉及的信訪事項;
6.其他應該交辦的信訪事項。
(十五)信訪事項交辦采取單件專函交辦和多件清單交辦兩種方式。具體采取何種方式,根據信訪事項性質、社會影響、涉及人數、緊急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后確定。
(十六)單件專函交辦的信訪事項,由信訪部門起草文稿交辦,其中重點疑難信訪件需經常委會分管副秘書長同意后交辦;多件清單交辦的信訪事項,由信訪部門打印清單后交辦。
五、信訪事項回報與結案
(十七)對交辦的信訪事項,信訪部門應要求承辦單位按期回報辦理結果:單件專函交辦件,應在2個月內回報辦理結果;多件清單交辦件,應在5個月內回報辦理結果。
對承辦單位以情況復雜等理由申請延期辦理的,信訪部門應認真審核,做出是否同意延期辦理的決定。對同意延期辦理的,承辦單位應在辦結后回報最終辦理結果。
(十八)在收到承辦單位辦理情況回報后,信訪部門應認真進行審核,提出是否結案的初步意見。專函交辦件報分管負責人同意后,作出結案或不予結案的結論;清單交辦件由信訪部門作出結案或不予結案的結論。
(十九)以下情形,作出結案處理的結論:
1.信訪人訴求合理,已按相關法律和政策解決到位的;
2.信訪人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已被采納的;
3.信訪人訴求合理,但暫時不具備解決條件,已與信訪人溝通解釋,信訪人表示理解支持的;
4.信訪訴求無理,已對信訪人進行政策宣傳、法律解釋、思想疏導、批評教育的;
5.信訪人反映的情況,經核查不實的;
6.按規定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二十)以下情形,不予結案:
1.信訪事項處理不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
2.信訪人訴求合理,且具備解決條件,但尚未解決的;
3.承辦單位敷衍塞責,消極應付的;
4.承辦單位未向信訪人反饋辦理結果的;
5.按規定不予結案的其他情形。
對不予結案的信訪事項,信訪部門應退回承辦單位補辦或重辦,并提出辦結時限。
(二十一)對本規定第十四條前三項情形的信訪交辦件,信訪部門在作出結案處理后,應將辦理結果及時向交辦單位或個人報告、反饋。
(二十二)信訪部門應將信訪交辦件的辦理結果和結案意見等相關案卷及時整理、歸檔。
六、信訪事項督辦
(二十三)對不予結案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反饋辦理結果的信訪事項,信訪部門應予督辦。
(二十四)督辦主要采取電話催辦、發函催辦、聽取匯報、調研督查、會商、協調、聽證等方式。
(二十五)對涉及多個地區和部門、情況復雜、影響較大的信訪事項,在報經常委會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分管副秘書長協調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一府一委兩院”相關部門進行聯合督辦,必要時提請常委會組成人員領銜督辦。
(二十六)信訪部門應與“一府一委兩院”信訪部門建立聯系制度,交流情況,加強協調,強化督辦,抓好落實。
七、信訪信息搜集研判和調研分析
(二十七)信訪部門應加強信訪信息搜集研判,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集體訪、異常訪等信訪突發事件,應及時報告市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并通報有關部門,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和穩控工作。
(二十八)信訪部門應適時對信訪信息進行統計分析,準確把握信訪動態和信訪熱點難點問題,找準癥結,分析成因,提出建議,送常委會領導和相關部門參閱;對群眾信訪反映集中的問題進行研究分析,為常委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提出建議。
八、信訪工作紀律
(二十九)信訪工作人員應強化規矩和紀律意識,嚴格按照法律、政策和規章制度辦事。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透漏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單位;不得接受信訪人的宴請或饋贈;不得違反工作程序,越權辦理信訪事項;不得將信訪信息擅自向社會媒體發布;不得丟失、隱匿或擅自銷毀信訪材料。違者,經查實后,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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