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作風建設,提高機關工作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省直機關效能建設的若干意見》(皖發〔2009〕3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參照《池州市直機關效能問責辦法(試行)》做法,結合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違反有關作風效能建設規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機關工作效能,依照本辦法進行效能問責。
第三條 機關借調人員、掛職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對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作風效能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五條 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
予以效能問責:
(一)在執行市委、市人大常委會中心工作中,執行不力,敷衍塞責,貽誤工作的;
(二)不履行崗位職責,或者推諉扯皮,拖延刁難,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不遵守重要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擅自處理,致使事態擴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履行離崗告知而擅自離崗,或者經常遲到、早退,或者在工作時間上網炒股、購物、聊天、看影視劇、玩電腦游戲的被省市暗訪通報的;
(五)值班期間未在崗在位導致市委通報的,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查情況屬實,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違反機關作風效能制度規定,應予效能問責的情形。
第六條 在機關效能建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該委(室)以及相關領導的效能責任:
(一)未按要求組織委室工作人員對有關效能建設制度進行專題學習,或者執行效能規章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市直效能相關規定,工作出現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對上級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交辦、轉辦的事項拖延推諉,對出現問題整改落實不到位或接到整改任務超過1個月未落實的。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七條 效能問責方式:
(一)批評教育;
(二)書面告誡;
(三)通報批評;
(四)停職檢查;
(五)調離崗位。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八條 機關工作人員有應予效能問責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書面告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停職檢查、調離崗位。
各委(室)工作人員有應予以效能問責的情形,給予責任委(室)通報批評,同時責令有關領導、責任人作書面檢查。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九條 問責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秘書長或秘書長、室主任會議批準對問責事項進行受理、立項;
(二)調查核實,收集證據;
(三)形成調查報告,提出問責建議;
(四)秘書長、室主任會議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條 機關發現有下列問責情形的線索,應當啟動效能問責調查程序:
(一)上級機關或上級領導有關問責的指示、批示;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實名投訴、檢舉、控告;
(三)新聞媒體曝光的有關問責事項;
(四)明查暗訪等其他渠道發現的問題。
第十一條 線索受理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項決定書或不予立項決定書,并向有關方面反饋。
第十二條 問責調查由機關調查組對問責事項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組要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問責調查一般應在立項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調查的,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三條 機關作出問責決定,應當經過集體研究,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效能問責決定書》應寫明被問責對象的基本情況、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生效時間、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第十四條 被問責對象不服問責決定,可以在收到《效能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受理申訴機關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 機關工作人員年度內受到效能問責的,當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同時,機關工作人員受到作風和效能問責情況,作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內容。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負責辦理問責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潔從政等有關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其它未盡事宜按《池州市直機關效能問責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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