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機關國內出差管理,推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并參照省財政廳《安徽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和市財政局《池州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實行出差審批制度,公務出差必須按規定報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審批,或經秘書長授權辦公室負責人審批。
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三條 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加強差旅費預算管理。外出考察學習調研等活動,由外出考察的部門拿出方案和預算,報經分管的常委會副主任審簽。出差應輕車簡從,注重實際效果,不增加基層負擔。
第四條 出差前須按規定填寫出差(出車)審批單,簽批完成后交辦公室行政科備案;駕駛員出車審批單,由行政科負責人簽字后報辦公室負責人審批。
第五條 按照同一批次出差一次審批的原則,二人以上共同出差的,由隨行人員或駕駛員填寫出差(出車)審批單。
第六條 所有出差或出車,中途變更行程計劃的,須按程序告知審批人。
第七條 出差人員的住宿、交通、伙食補助標準按《池州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刷卡結賬。
第八條 報銷時須提供出差(出車)審批單、交通工具乘坐票據、住宿費發票等憑證。參加會議、學習、培訓等活動的,還應提供相關文件、通知和領導批示。
第九條 同批次出差人員的差旅費由隨行人員或駕駛員一次性填報,所有領取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的出差人員必須在報銷單據上簽字,標準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詳見《池州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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