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人大概覽 > 制度建設

      池州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請假休假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8-12-06 16:31 作者:admin 閱讀次數:
      【字體大小: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請假、休假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機關工作人員請假、休假。

      第三條  機關工作人員應在確保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休假待遇。

      工作人員因故請假的,所在委、室應當根據工作情況和工作人員實際需要,加強審批管理,妥善予以安排。

      第二章  假期種類及期限

      第四條  年假及紀念日假。

      (一)全體工作人員假(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

      (二)部分工作人員假(三八婦女節、五四青年節)。

      上述假日具體安排以國務院辦公廳當年放假通知和有關文件規定為準。

      第五條  事假。

      工作人員因本人或者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要處理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應當向所在委室請假,由所在委室根據工作情況和本人實際需要確定假期期限。全年事假一般不超過3個月,對有特殊情況的,經常委會主任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假期。

      第六條  病假。

      工作人員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可申請病假。

      第七條  婚假。

      工作人員婚假一般為3天。配偶在外地并在外地結婚的,可酌情給予往返路程假。

      第八條  產假。

      職工產假和相關護理假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喪假。

      工作人員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死亡的,假期一般為3天。死亡親屬在外地的,可酌情給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條  探親假。

      職工探親假按照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帶薪年休假。

      (一)連續工作時間滿1年以上的工作人員,享受帶薪年休假。

      (二)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1.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當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但每年最多安排兩次,不跨年度安排。

      第三章  審批程序和假期間待遇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請假、休假,均應填寫《機關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

      第十三條  請假、休假審批程序。

      (一)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請假,需經常委會主任批準;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專職委員請假,需經常委會秘書長批準;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綜合辦事機構副職和其他副縣級干部請假,需經委室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向常委會分管副主任、秘書長報告。

      (二)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由委室主要負責人審批;請假超過3天的,需委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報秘書長審批后,送辦公室人事科備案。

      (三)其它干部職工請假不超過3天的,經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報分管負責人審批;請假超過3天的,經分管負責人同意,由委室主要負責人審批后,送人事科備案。

      第十四條  病假、產假的審批條件。

      申請休病假的,應當持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或者經其核準的診斷證明,向所在處室單位提出申請。

      女職工申請休產假的,由機關婦工委和人事科聯合核定假期期限,報秘書長審批;機關男性工作人員申請產假陪護的,應持女方所在單位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機關婦工委和人事科審核后,報秘書長審批。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假期結束返回單位工作后,應當及時到人事科簽字銷假備案。

      第十六條  除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外,工作人員請假應當提前提出申請,待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前申請的,應當及時補辦請假手續。未經批準離開工作崗位又未及時補辦請假手續的,按按《公務員法》、《勞動法》和《池州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效能問責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假期期限和待遇,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機關縣級干部請假離開池州的,應當按照省市委有關規定,及時履行報備制度。

      第十九條  辦法具體應用中的有關問題由人事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請休假申請表

      申請人

       

      部門及職務

       

      假期

      種類

       

      請假

      事由

      和依據

                           請假人簽字:

                                    

      假期

      時間

                             日,共   天。

      委室主要負責人審批意見

      簽字:           

                                           

      有關負責人

      審批意見

                      簽字:                        

                                     

      簽字:

                                           

       

      注:1.假期種類為: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帶薪年休假等。請假期限和審批程序按機關請假休假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2.請休假應當提前提出申請,待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前申請的,應當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3.請假不超過3天的,申請表由相關委室留存備案;請假超過3天的,申請表送辦公室人事科備案。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