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2日市二屆人大常委會
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2年7月12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
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2018年5月3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
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以及《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的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池州市人大常委會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工委)是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在常委會及主任會議領導下,按照規定職權依法開展工作,為常委會及主任會議審議決定全市農業與農村方面的工作當好參謀助手,努力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第三條 農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四條 農工委聯系市農業委員會、林業局、水務局、國土資源局、氣象局、扶貧辦等單位。
第五條 農工委的職權范圍:
(一)根據常委會工作要點,制定農工委的年度工作計劃,做到長計劃,短安排,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二)對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事項,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為常委會會議審議做好準備;
(三)向常委會和主任會議提出同本工委工作有關的議案和建議;
(四)檢查了解和審查同本工作委員會工作范圍有關的市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以及與本工作委員會工作范圍有關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如遇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有抵觸,應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提出報告;
(五)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委會通過的同本工作委員會工作范圍有關的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并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提出報告;
(六)對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同本工作委員會工作有關的重大問題,圍繞相關議題和本市農業與農村工作中帶方針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項和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七)起草或組織有關部門起草與本工作委員會工作有關的決議、決定草案,并提請主任會議審議。
(八)承辦全國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有關農業與農村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的征求意見工作,及時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九)建立與市政府農口單位工作聯系制度,掌握工作動態,交換工作意見,辦理常委會依法監督政府及其農口單位的具體事務。
(十)加強與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和縣(區)人大常委會農工委的聯系,爭取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的工作支持和指導,互相借鑒學習、交流工作經驗,提高人大農業與農村工作水平。
(十一)接待有關來信來訪;
(十二)完成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 農工委的會議制度。
(一)農工委會議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召開;
(二)農工委會議必須有過半數成員參加方可舉行,委員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事前請假;
(三)會議議程和主要內容,應提前告知委員會成員;
(四)農工委會議審查議案和其他重要事項,應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形成統一意見;
(五)對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一般應形成會議紀要或送閱材料印發相關單位;
(六)委員會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由主任或副主任決定。
第七條 農工委的工作聯系制度。
(一)加強與市政府農口單位的聯系,及時溝通信息、交換文件和資料,了解全市農業與農村工作情況。市政府農口單位召開有關全市性的工作會議或舉辦重要活動,應邀請委員會派員參加。根據工作需要,約請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工作情況或進行專題座談。
(二)加強同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的聯系,及時反映情況。
(三)采取多種形式密切與縣(區)人大常委會農工委聯系,不定期召開縣(區)人大農業與農村工作座談會或專題研討會,互通情況,交流經驗,研究問題。
(四)加強同從事農業與農村工作的市人大代表的聯系,確定若干聯系代表,視察或調研時邀請他們就地參加,經常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批評和要求。
(五)保持與兄弟市人大常委會農工委的聯系,交換有關文件、資料,交流工作經驗。
第八條 加強工作的計劃性。每年年初制定全年工作要點,年終進行全年工作總結。
第九條 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向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條 委員會成員要認真學習政治理論,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努力鉆研人大業務知識。
第十一條 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注重調查的質量和效果,視察或調查發現的問題,應視情轉告當地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或轉交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或提請主任會議審議;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委托縣(區)人大常委會農工委就相關議題開展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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