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對機關勞動合同工的規范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勞動合同工的使用必須依據本單位人員編制情況和工作需要,嚴格控制使用人數。
三、應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續簽。
四、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實行一年一簽,并需到勞動部門辦理鑒證備案手續。
五、招收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勞動服務意識;
(二)身體健康(經市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三)符合國家有關勞動者年齡的規定;
(四)堅持公開招聘、人崗相適、擇優錄用的用人原則。
六、經用人單位和勞動合同工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逾期不予答復的可視為對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七、勞動合同工的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人協商確定,并在合同中予以說明。
八、勞動合同工的待遇,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合同中未明確的,按有關規定和會議精神執行。
九、單位應對勞動合同工加強管理,注重思想品德、職業道德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十、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實行,如國家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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