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1日池州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3年8月29日池州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8年8月20日池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依法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等。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堅持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辦法,采取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本市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
(三)市監察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指導審判、檢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五)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第五條 政府規章和對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應當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規范性文件備案內容包括:備案報告、正式文件、起草說明以及相關背景資料。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材料應當裝訂成冊,一式五份,并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具體工作由市人大常委會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和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承辦,重要事項提請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主要承辦:對備案文件進行登記、編號、分類,提出辦理建議;按照職責分工,將備案文件分送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審查,涉及兩個以上機構職責范圍的,同時分送相關機構進行審查;對審查通過的備案文件進行立卷歸檔;每年二月底前向主任會議報告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匯總情況,并向市人大常委會作書面報告;負責市人大常委會向上級人大常委會報送規范性文件的有關工作;審查各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送的規范性文件等。
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主要承辦:審查職責范圍內的備案文件,提出審查意見;對經審查發現問題的備案文件,會同常委會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及時向主任會議匯報。
第七條 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提出審查意見。對經審查發現問題的備案文件,及時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由主任會議作出處理決定。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不適當或違法,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建議人。
第八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以下方面的審查: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二)制定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是否同憲法、法律、法規及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關決議、決定相抵觸;
(四)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是否適當。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經審查認為有問題的規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責成制定機關自行糾正;
(二)責成本級人民政府變更或者撤銷其所屬部門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
(三)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關于規范性文件處理意見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情況報市人大常委會。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常委會按備案審查程序進行審查,在一個月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對規范性文件作出撤銷或部分撤銷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并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對備案文件進行審查需要了解有關情況時,備案文件制定機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和專業人員作為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員。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同備案文件報送機關和有關職能部門的聯系,督促按時報送備案文件。
第十五條 每年1月31日前,各報送機關應當將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查。市人大常委會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情況向備案文件報送機關通報。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