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解讀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2023年6月20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并經2023年7月25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查批準(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條例》旨在法治賦能,推動打造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穩定可預期的營商環境,促進增強市場主體發展信心和競爭力。
一、立法背景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從“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也不用跑”,從“一窗通辦”到“一網通辦、一照準營、一碼共享”,近年來,池州市積極落實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取得了顯著成效。為了從法治層面為各類市場主體“硬核”護航,以法治方式推動優化營商環境,固化我市營商環境工作的成熟做法、學習先進地區的成功經驗、針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具有趨勢性的立法解決方案,2022年,經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并報請市委批準,將《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列入2023年地方立法審議類項目推進實施。
二、立法過程和做法
(一)強化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督促推進。2023年1月成立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任組長,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市直相關部門任成員的立法工作領導組,充分發揮立法“雙組長”機制重要作用,強化立法協調配合。《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市人大常委會分別于2023年3月、4月進行兩次審議。5月30日,市委常委會聽取了條例制定情況匯報,研究提出進一步完善的意見。
(二)堅持“小快靈”立法理念。一是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小快靈立法”重要指示,突出立法“小切口”和管用有效,堅持形式服從內容,《條例》不設章節共三十條,聚焦市場主體特別關切,圍繞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針對營商環境中的痛點、難點、堵點進行制度設計。二是發揮地方法規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功能,上位法有具體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復表述;上位法留出地方創制空間的,針對問題、立足實際設置條款,重點細化產業發展要素保障、政務服務、涉企糾紛多元化解決等內容;上位法未規定、我市有需要的,進行探索性規定。
(三)深入踐行和發展立法全過程人民民主。《條例》圍繞市場發展的全要素領域和全生命周期,先后組織召開11場不同形式、層次、類別的征求意見座談會,5次以“四不兩直”方式到政務服務中心、企業服務中心、園區和企業調研,2次書面征求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多次書面、電話、面談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同時積極借鑒省內外兄弟市經驗做法,重點了解不同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開發園區等的建議和訴求,廣泛聽取市和縣區職能部門單位、鎮街、基層立法聯系點以及省市縣三級企業界人大代表、法律顧問、立法專家顧問、政協委員的意見。期間委托市有關單位和律師事務所研究營商環境中的痛點、難點問題,委托省有關部門和立法專家對具體條款逐條進行了評估論證。《條例》從草案起草到審議通過全網公開,共收集各方面意見建議260多條,組織開展5輪全面修改和10多次局部完善。
三、主要內容
(一)總則性規定(第一條至第四條)。對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政府及其部門職責、“企業家日”等內容作出規定。一是規定“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凸顯市、縣區政府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督促推進作用。二是設立“池州企業家日”,為激發和弘揚企業家精神,彰顯和發揮企業家作用,突出重要性,規定“每年的10月22日為池州企業家日”,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系列活動,按照規定進行表彰,真正體現珍惜愛護優秀企業家。
(二)關于市場環境(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圍繞市場環境,規定產業發展配套、企業開辦注銷流程優化、要素資源保障、區域評估、公用事業服務、科技創新等內容。一是規定市、縣區政府科學制定產業發展政策,堅持產城融合完善公共配套,建設與產業發展相應的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平臺、檢驗檢測服務平臺。二是規定“持續優化企業開辦和注銷辦理流程”,“推進市場主體證照事項一網通辦、一照準營、一碼共享”。三是推行“定期發布急需緊缺人才目錄”“不動產登記費稅一次收繳”等做法;就用工難、融資難、政府采購差別待遇等突出問題,作出相應規定。
(三)關于政務服務(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政務服務集中辦理、數據賦能、告知承諾和容缺受理、不動產登記、惠企政策推送兌現、政務服務熱線和質量評價等內容,推進打造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政務服務。一是統一要求政務服務“應當聚焦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政務服務事項,實行一窗受理、集中審批、集成服務”。二是探索建立上位法未規定但國家有政策、我市有需要的制度,固化改革成果,如規定政務數據資源推廣運用、政府服務事項容缺受理、不動產登記費稅一次收繳、工業文旅項目建筑物探索依法分割登記等內容。三是建立完善惠企政策直達平臺,及時發布和精準推送惠企政策,推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四是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政務服務熱線營商環境監督分線工作制度,加強政務服務質量評價工作。
(四)關于法治環境(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九條)。突出法治保障,規定重大決策市場主體參與、政府履約守諾和依法包容審慎監管、涉企糾紛多元化解決、寬嚴相濟執法、府院聯動、考核獎懲、工作容錯等內容。一是針對企業反映的行政執法頻繁、標準不一等問題,結合實際,規定“推行跨部門聯合監管”“建設信用金融綜合服務平臺”。二是規定入企行政行為本著“對市場主體無事不擾”的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三是建立多元化涉企糾紛解決機制,探索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審查機制,同時呼應中小微企業關于法律支持的需求,作出“整合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創新公共法律服務模式,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途徑”的規定。四是規定行政執法推廣運用非強制性手段和依法慎重采取強制性手段,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和服務型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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